這幾天好幾個客戶傳同一則新聞給我:「日本 10 月起,外國人買房要申報國籍?」後面通常接一句「那我還能買嗎」或「是不是要查我們」。
我去看了法務省的原始公告,結果跟新聞給人的印象差滿多的。制度是真的,2026 年 10 月 5 日已經上路,但它的來龍去脈不是「監控外國人」,而且對台灣人有幾個很實際的影響,新聞完全沒提。這篇照法務省的公告講清楚。
一、這個制度其實是為了什麼
要理解它,得先知道它掛在哪一套制度底下。
日本從 2026 年 4 月 1 日起,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姓名或住址變更後,要在兩年內辦變更登記,這是有義務的。為了減輕大家的負擔,同時推出「スマート変更登記」:登記官可以去查住基網(住基ネット)的資料,查到你搬家了就直接依職權幫你改登記,你不用自己跑一趟。
但登記官要能查到你,手上得先有你的基本資料——姓名、住址、出生年月日這些。這份資料就叫「檢索用資訊(検索用情報)」,從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,辦所有權登記時就要一併申報。
而 2026 年 10 月 5 日這次的改動,只是在這份檢索用資訊裡多加一個「國籍等」欄位。
至於為什麼要加國籍,法務省自己在公告裡寫得很清楚:國籍是「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發生繼承時,確認適用準據法(準拠法)的基礎資訊」,為的是讓繼承登記能夠妥適順利地進行。換句話說,官方給的理由是跨國繼承,不是查稅也不是查外國人買了多少房。
二、台灣人填什麼?法令裡直接寫了「台灣」
這點對我們最實際,但幾乎沒有中文報導提到。
法務省的公告明確定義:這裡講的「國籍等」,指的是登記名義人國籍所屬的國家,或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2 條第 5 款 ロ 所規定的「地域」;而「地域」具體是哪些,依同法施行令第 1 條,就是「台灣」和「約旦河西岸地區及加薩地區」兩個。
所以台灣客戶不用煩惱要怎麼填、會不會被要求填別的——日本的法令體系裡本來就有「台灣」這個欄位,申報時填的就是台灣。這是法令明文,不是承辦人員自由心證。
三、三個最常見的誤會
誤會一:只有外國人要申報。
不是。日本人同樣要報,只是證明文件不一樣:日本籍用有記載本籍的住民票或戶籍附票(戸籍の附票),外國籍用有記載國籍或地域的住民票、護照(旅券)影本加日文譯文、在留卡影本,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,擇一即可。
誤會二:我的國籍會被公開在謄本上。
不會。檢索用資訊是記在法務局的「檢索用資訊管理檔案」裡,那是為了職權變更登記用的內部檔案,不是登記謄本(登記簿)的欄位。
但有一樣東西會上登記謄本:羅馬字姓名。
外國人申報的「姓名讀音的羅馬字標示」,會記在登記記錄上、和姓名並列。所以你的護照拼音將來會出現在謄本上,這點要先知道。(如果你用通稱名登記,或是外國人住民票上沒有羅馬字姓名,就不用提供羅馬字,改提供假名讀音。)
誤會三:不報會被罰。
國籍申報本身,法務省公告裡沒有訂罰則。但要注意,真正有義務、有期限的是前面說的住址姓名變更登記(兩年內)——而下一段這件事,跟人在海外的你直接相關。
四、人在台灣的屋主,這段一定要看
法務省公告裡有一句話,對非居住者特別重要:
(法務省公告「はじめに」段落大意)
講白話就是:住在日本的人,搬家後登記官會自動幫忙改;人在台灣的你,不會有人自動幫你改,但那個兩年的期限一樣跑。
所以如果你在台灣搬家了、改了名字,手上又有日本的房子,這件事要主動處理,不要以為報過檢索用資訊就沒事了。這也是我會提醒客戶留我 LINE 的原因之一——這種事隔幾年才會發生一次,到時候你大概也找不到當初的資料。
五、買房時實際要準備什麼
交屋辦登記時,除了原本的文件,檢索用資訊要申報六項:姓名、姓名讀音(外國人是羅馬字)、住址、出生年月日、電子郵件信箱、國籍等。
郵件信箱這項常被忽略,但它有講究:登記官將來要確認「可不可以幫你職權改登記」時,會寄信到這個信箱,所以法務省要求填登記名義人本人專用的信箱,不可以填仲介或代書的。沒有信箱的話也可以註明沒有,改成寄紙本到你的住址。
證明文件方面,台灣客戶通常是護照影本加日文譯文;住在日本的用在留卡影本就好。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細節:辦登記本來就要交住民票之類的住址證明,如果那份文件上已經能看出國籍,就不用再多交一份。所以實務上多半不會真的增加你的負擔。
這些我和配合的司法書士會在簽約前就列好清單給你,譯文也會一起處理,你不用自己找翻譯社。
六、不要跟另外兩個制度搞混
② 外匯法(外為法)的事後報告: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,原則上要在期限內向日本銀行報告,是另一套制度。
③ 重要土地等調查法的事前申報:只有被指定為「特別注視區域」的土地(自衛隊設施周邊等)買賣才需要,一般住宅區不會碰到。
⚠️ 這一項正在變動:2026 年 10 月 23 日,日本政府已在內閣會議決定這部法律的修正案,要把重要設施周邊約 1,000 公尺與無人國境離島的所有權移轉,從現行的「事前申報」改成「事前許可」,不分國籍一律適用。目前還在國會審議階段,尚未成立,現行法仍是申報制。
看到新聞說「外國人買地要申報」,先確認講的是哪一個,三者的對象、時間點、申報機關都不一樣。
七、已經有房子的人要不要補報
已經登記在你名下的房子,可以用「單獨申報(単独申出)」主動去報,不是義務。好處是日後住址變更可以走職權登記——但前面說了,海外居住者享受不到這個好處,所以如果你人在台灣,補報的實益主要在將來的繼承登記(讓法務局先掌握準據法)。
單獨申報的門檻其實很低:不用印章、不用電子簽章,可以用瀏覽器在「かんたん登記・供託申請」線上辦,附件多半只要身分證件影本,而且不收登錄免許稅。手上有多筆不同管轄的不動產,也可以挑其中一間的管轄登記所一次辦完。
八、周周的話
看完原始公告我的感想是:新聞標題讓很多人白緊張了。它不限制外國人買房、不多收稅,官方給的理由是繼承時要確認準據法。買房時多報一個欄位,實務上常常連文件都不用多交。
真正該放在心上的反而是另一件事:住址變更登記的兩年期限,海外屋主要自己處理。這個新聞一個字都沒寫,但它才是會真的影響到你的部分。
我在簽約前就會把要準備的東西列給你,交屋當天該帶的影本、譯文、信箱都會先確認好。已經在日本有房子、不確定自己該不該補辦什麼的,也可以加 LINE 把狀況跟我說,我先幫你看。
實際的登記手續與必要文件由司法書士確認,契約內容由宅建士說明;貸款能不能貸、可貸成數依個案與銀行審查為準,稅額請由稅理士確認。制度細節請以法務局的最新公告為準。
資料來源
・法務省「検索用情報の申出について(職権による住所等変更登記関係)」https://www.moj.go.jp/MINJI/minji05_00678.html
・不動産登記規則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(令和 8 年法務省令第 23 號,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布)省令 PDF。本文所述條文為改正後不動産登記規則第 158 條之 39(同時申報)、第 158 條之 40(單獨申報)。
・法務省民二第 872 號通達(2026 年 9 月 4 日)通達 PDF。
・檢索用資訊申報 Q&A:法務省 Q&A 頁。
・「台灣」屬於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2 條第 5 款 ロ 的「地域」,依同法施行令第 1 條規定。
・外匯法(外為法)的非居住者報告、重要土地等調査法的特別注視區域事前申報,為各自獨立的制度。
・重要土地等調査法修正案於 2026 年 10 月 23 日經內閣會議決定(事前許可制、不分國籍適用、未經許可之所有權移轉無效),尚待國會審議;整理自時事通信社、NHK、日本經濟新聞等同日報導。
*制度上路未久,實務運作仍可能調整;個案請以管轄法務局的公告與您的司法書士確認為準。
周周・日本房仲